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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嗎?所謂「暴動罪」就是連路過的平民也視為暴徒。八月六日香港01 評論編輯室撰文指出「何之為『參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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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嗎?所謂「暴動罪」就是連路過的平民也視為暴徒。八月六日香港01 評論編輯室撰文指出「何之為『參與』非法集結或暴動,其定義本身亦含糊。有案例指出,只有干犯《公安條例》18(1)和19(1)條所列行為方屬犯法,惟《公安條例》的18(3)和19(2)條卻指出只要非法集結與暴動形成,只要市民身處被判定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場面中,亦甚有機會無奈『被參與』其中。更甚者,即使和平示威者願意避嫌離開,從過去連場示威中可見,警方多次截查有欲離開示威現場的市民,甚至不接受他們的解釋,可見示威者要證明一己清白或有難度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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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援引以下兩宗個案,論述人道行為亦會被控以最高十年的暴動刑期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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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:
「7.28中西區衝突事件,警方當場拘捕49人。警方昨落案控告45人,當中44人被控暴動罪,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其中2女1男被告被控暴動罪,依次為38歲湯姓男子、41歲杜姓女子及16歲李姓女子,控罪指3人於本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。

控方表示警方須作進一步調查,申請將案押後至9月25日再訊,三人同毋須答辯。

辯方指杜依蘭及湯偉雄兩人為情侶,並即將於8月4日結婚,兩人亦同在中環經營健身室,住址亦非常近健身室。辯方指兩人為土生土長香港人,昨日由警署保釋但今仍依時到庭,表明願意接受任何審訊;而控罪指兩人出現在上述地址,無做過任何動作,表示當日兩人只是扶李宛叡時被捕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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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二:
「7月28日上環衝突45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名,其中一名被告是28歲女護士陳永琪。同在衝突現場義務救援的護士稱仍會繼續到現場,認為政府意在製造白色恐怖,若因此退卻就令政府得逞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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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宗個案,被告人並無任何衝擊行為,只是扶起另一倒地受傷的被告人,然後即時被制服拘捕。第二宗個案,被告人是配戴紅十字標示的救護人員,只是在現場協助治療傷者,同被制服拘捕。先不說防暴警察制服市民的行徑是極為粗暴的過份武力,紅十字標示的救護人員匀屬於人道救援人員,受國際法保障,「根據《日內瓦公約》以及習慣國際法的規定,國際社會賦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特權和法律豁免權,保護國內武裝衝突和國際性武裝衝突的受難者。這些受難者包括戰傷者、戰俘、難民、平民和其他非戰鬥員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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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六月以來,香港警察一直肆意踐踏國際法,視人權和人命為無物,使用不對等武力、過期生化武器、濫暴濫捕濫權等等。現行的所有制度都無法管治警察,香港警察無法無天黑社會化,針對年輕人,甚至以暴力對待老弱婦孺,被捕者當中包括最年輕十三歲到七十歲以上,表面用記者會作輿論武器粉飾太平,使不在場的民眾蒙在鼓裡,實質與民為敵,針對容易下手之輩拘捕,務求殺雞儆猴滅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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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說暴徒違法被捕活該,但是大部分被捕人士都是和平理性非暴力,正是因為他們沒有作出反抗所以被捕。反觀警方對於單單站着的市民就使用催淚彈、橡膠子彈、布袋彈等極端不對等武力,對於已被制服在地的被捕者繼續以警棍暴打、用防暴長盾底部擊向人體,再加上拳打腳踢等行為,這樣同樣是違法行為,那麼為何快要三個月以來,一名警察也沒有被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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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正因為執法部門不公平對待執法者與平民才會有今天的景象,然而只要一天沒有警察被追究、警隊不實行全面重新整治,示威者與警察的衝突都不可能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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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到如今,要平息亂局就只有一條路,就是全面實行港人治港,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,政府官員有直接的民意基礎與普選制度的問責,才能從根本的平息民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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